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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實施細則 |
發布人:aspor 點擊數: 發布時間:2006-01-18 |
(2004年6月30日校學位委員會修訂)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為規范對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的管理,確保學位授予質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細則,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開展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的學科、專業,必須是已授予畢業研究生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 第四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是一項學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因此,有關學院、碩士點有關教師和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文件和本細則,規范管理、堅持標準、保證質量。 申請條件與資格審查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取得較好成績。 第六條 申請人于每年的三、九月份向我校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提出申請,并由招生辦進行資格審查(其他時間不予辦理)。未通過資格審查人員,不得進入課程學習、論文研究、學位申請等階段。 第七條 申請人在接受資格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四份; 2、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四份;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四份; 4、工作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5、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它成果(原件)和復印件二份; 6、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7、申請人近期免冠同底正面壹寸彩照10張。 第八條 港澳臺人士以同等學力人員身份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可參照本細則進行;對于漢語不是其母語的人士可以不參加外語統考,但必須通過中國漢語考試中心舉行的漢語水平考試。 課程學習與成績認定 第九條 申請人在招生辦審查資格通過,持《南昌大學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合格證》到有關學院或部門報到,由學院或部門安排到相應的碩士點參加課程學習。碩士點根據申請人選擇的研究方向選派導師,并根據本碩士點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制定課程計劃。計劃一式五份,研究生院培養辦、學院、碩士點、導師、申請人各一份。 第十條 申請人按照課程計劃的安排進行課程學習和考試。 申請人上課的方式可以隨我校在讀研究生同班學習,也可以參加有關課程面授或自學。但實驗性、操作性或技能性較強的課程必須在我校學習。 馬克思主義理論、第一外國語、數學公共學位課由學校統一安排組織教學與考試;科技文獻檢索、計算機技術基礎等公共課,同等學力人員原則不選修。 課程考試按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自資格審查通過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全部課程學習并考試合格,參加國家組織的外國語、學科綜合水平統一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申請人在課程計劃安排的時間內,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應在課程考試前的半個月遞交緩考申請書,公共課由研究生院主管領導審批,專業課由申請學位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獲批準后,另行安排考試。 第十二條 申請人課程考試后,有關教學部門將考試成績和試卷交學院,由學院將成績登入《南昌大學申請碩士學位在職人員情況表》,并將每學期的考試成績報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課程學習階段考試試卷由學院保存。 根據我校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規定,學位課程成績70分以上(含70分)為合格,其他課程成績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
論文答辯與學位授予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通過后的一個月內,通過有關學院或部門將其課程學習成績、水平考試合格證、學習費收據等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培養辦,由校培養辦對其全部的材料審核并確認合格與否。如全部合格,可向校學位辦遞交申請進入學位論文的報告并辦理有關手續,十五天內提交學位論文工作報告一式五份,培養辦、學院、碩士點、導師、申請人各一份。 學位論文工作報告經專家評議通過后,方可進入論文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人學位論文完成后于每年的三、十月份到校學位辦辦理學位申請手續(其他時間不予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學位申請書; 2、申請碩士學位審批表(2份); 3、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4、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2份; 5、學士學位的學籍表復印件2份; 6、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各2份; 7、課程成績單(一式2份,由研究生院培養辦提供) 7、《南昌大學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情況表》(一式2份); 8、提供下列與申請學位學科專業相關的材料之一: 至少一篇本人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正式發表的學術論文(原件)和復印件2份; ‚公開出版的專著(原件)和復印件2份; ƒ本人作為第一或第二主持人完成的省級科研課題的鑒定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④獲得省部級一、二、三等獎的科研項目的獲獎證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9、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10、學位論文3份(用于論文評閱); 以上各項材料未交齊者,不得進行論文送審。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評閱和答辯 1、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門知識,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目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的撰寫要求及格式與本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相同。 4、論文評閱至少要聘請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申請人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二個月前,將學位論文遞交校學位辦,由校學位辦送交論文評閱人評閱。評閱人一致認為可以答辯者,方可進行答辯。如有評閱人認為不能答辯,則需對論文進行修改,再行送評。 5、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6、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校學位委員會的認可。 7、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應根據評閱人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提交6份學位論文,由答辯秘書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8、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從第一門課程考試至論文答辯結束,不得超過五年) 9、論文答辯后,修改學位論文,提交4份學位論文及論文摘要2份到校學位辦,并提交1份學位論文及電子文檔送交校圖書館。 10、論文答辯未獲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11、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論文答辯獲得通過,經學位分委員會同意,報校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收費標準與收費辦法
第十七條 根據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物價局《關于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交納有關費用的批復》贛財綜字[1997]147號,贛價行字[1997]71號文規定,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各階段收費標準如下: 1、報名費20元; 2、課程學習費(含考試費用)按每學分200元收取,個別實驗性、操作性或技能性較強的課程按每學分230元收??; 3、碩士論文指導費3500元; 4、學位申請費(含論文評閱、論文答辯、學位授予等費用)2500元。 第十八條 若課程考試未通過需重修的,該門課程按課程學習收費標準重新交納學習費。 第一十九條 論文經論文評閱人評閱后認為不能答辯的,論文經修改后重新提交評閱,需重新交納論文評閱費500元。 第二十條 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在一年之內重新答辯的,需重新交納論文評閱、論文答辯費1250元。 第二十一條 江西省內的各類、各級學校的人員來我校申請碩士學位收費可以減免20%。 第二十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在我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費、論文指導費可以減免50%,學位申請費可以減免30%。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交納的課程學習、論文指導、學位申請等費用,必須嚴格按照學校有關文件執行,由研究生院培養辦開具收費預分單,全額上交校計財處,納入學校綜合財務管理。 申請人在每年的三、九月份通過資格審查后,即應交納學習費用,其他時間不予辦理。未及時繳納學習費用的不予安排課程學習及考試,其成績不予保留。申請人交納的各種費用收據,須經研究生院培養辦核準后,留存復印件一式三份,研究生院培養辦、學院、申請人各執一份。
其 它
第二十四條 校學位辦為我校負責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對有關材料的認定核實、申請人的資格審核、公共課統籌安排、論文評閱、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等工作;各學院或部門負責組織課程學習階段的課程學習、考試和考試成績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有關材料、證明(復印件)、試卷等在申請人獲得學位后由校學位辦保留五年,以備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將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與評估。評估專家對申請學位資格、課程考試成績、科研成果、論文水平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評價,通過評估發現授予的學位質量未達到學位條例規定的要求者,校學位委員會根據情況對申請者作出取消學位或重新答辯的決定,對有關學科、專業提出警告或暫停其開展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工作,并進行整頓。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校學位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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